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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對罪犯使用的五種刑罰的總稱。
中國自夏代就開始有了刑罰,
商代墨、劓、刖、宮、大辟五刑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,
到西周已較普遍施行。
西漢初曾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,以笞、杖代替。
雖至漢末肉刑並未真正廢除,
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,
歷魏、晉、南北朝,
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,
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。
到隋、唐時期,商周以來的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五刑制度,
終於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,
直至明、清沿用不改。
墨 
在罪犯面部、耳後、頸項、手臂上刺刻後塗以墨的刑罰,
是最輕的刑罰。
戰國時秦稱為黥刑,
廣泛適用,
並與其他刑罰相結合。
漢文帝廢肉刑時,
黥刑被廢。
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使用,
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(515)再度被廢。
隋唐無此制。
五代後晉恢復黥刑,
改稱刺字,
並與流刑結合使用,
稱為刺配,
沿用至清。
刺字的對象、部位、形狀各代不盡相同。
清末法制改革,刺字廢。
劓 
割掉鼻子的刑罰。
重於墨刑,
輕於剕刑。
起源於夏,周代廣泛適用。
戰國及秦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。
漢初亦沿用劓刑。
漢文帝除肉刑,
以笞刑代替劓刑。
但直至南北朝時,
劓刑尚間或使用。
隋以後不見於刑典,
只有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(見贖免),
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,
以別於一般平民。
刖 
斷足的刑罰。
也稱剕刑。
重於劓刑。
春秋戰國時普遍施用。
齊國因受刖刑者多,
曾出現「屨賤踴貴」現象,
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。
秦及漢初,
罪重者斬右趾,
罪輕者斬左趾。
漢文帝除肉刑,
改刖左趾為笞五百,
刖右趾為棄市。
至漢景帝時,
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,
如願意刖右趾,
可以聽許,
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。
自魏晉以後,
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。
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,
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。
宮 
男子割勢、婦人幽閉的刑罰。
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,
夏族襲用,
秦、漢時亦稱腐刑、蠶室刑、陰刑。
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。
女子幽閉,古有兩說。
一說為禁閉於宮,
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,
使胃腸下垂,
壓抑子宮墮入膣道,
以妨交接。
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,
後來也適用於謀反、謀逆等罪,
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。
秦統一六國後曾大量適用。
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。
漢景帝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。
自漢至南北朝時期,宮刑時存時廢,
到隋開皇(581~600)初年正式廢除 。
後來遼穆宗應歷十二年(962)又一度恢復,
以後各朝律令沒有宮刑。
大辟 
即死刑。
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。
先秦時有炮烙、剖腹、醢、脯、戮、斬、焚、踣、罄、轘、辜等。
戰國及秦有鑿顛、鑊烹、抽脅、車裂、囊撲、梟首、腰斬、棄市等。
漢初以腰斬、棄市、梟首為主。
北魏有轘、腰斬、殊死(斷頭)、棄市四等,後改為梟首、斬、絞三等。
北齊、北周因襲不改。
隋、唐定死刑為斬、絞兩等。
五代和宋大抵倣傚隋律,
此外,還有不載於律書的凌遲(即分割犯人的肢體)。
遼初還有投懸崖、射鬼箭、五車轘、生瘞(活埋)、炮擲等目。
金代有擊腦。此外,歷代還有法外酷刑,如棒殺、剝皮、醢。
笞 
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。
在奴隸社會已廣泛使用。
秦律有「笞十」、「笞五十」的規定。
漢文帝除肉刑時,
用笞來代替肉刑。
漢景帝時因笞刑過重,
減笞500為300,
300為200。
後又改300為200,
200為100。
同時定《箠令》,
規定以竹代小荊,
削平其節;
笞臀部,
中途不得更換行刑人。
魏晉時,
婦女受笞刑笞背。
南北朝時的杖刑,
實際上即隋以後的笞刑,
且多作為流刑、徒刑的附加刑,
其數在200以下,
數量不等。
隋改鞭為笞,
分為10、20、30、40、50五等,
並皆可用銅贖。
唐沿隋制,
並規定受刑人腿、臀分受,
亦允許自願背、腿分受者。
宋沿唐制,
亦分笞為五等,
但允許以笞折臀杖,
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。
遼無笞刑,
但有木劍、大棒擊背,
類似笞刑。
金國舊制,
輕罪笞以柳條。
元代笞刑分7、17、27、37、47、57六等。
明、清笞刑沿襲唐、宋制,分五等,可贖刑。
杖 
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。
起源甚早,
《尚書•舜典》就有「鞭作官刑」的記載。
漢、魏、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。
至南北朝梁武帝時把杖刑列入刑書。
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、徒刑、流刑、死刑並列,
為五刑之一。
北齊、北周沿襲魏制,
依杖數分等,
並均允許以金贖。
隋代廢鞭刑,
代以杖刑;
另立笞刑,
以代替原來的杖刑。
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,
則入於杖刑。
唐代杖刑同隋。
唐律規定,
杖皆削去節目;
決杖者,背、腿、臀分受。
宋沿唐制,
亦分五等,
並將杖刑作為附加刑。
遼、金、元也均有杖刑規定。
明、清杖刑依唐、宋制,至清末,杖刑廢。
徒 
即徒刑,
並強制服勞役。
起源很早。
商代就有牢獄「圉」,
周代除死刑外,
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,
為當時五刑的附加刑。
秦、漢根據勞役的性質、徒刑期限和有無附加刑,
分徒刑為若乾等級。
魏晉以「髡」、「耐」(為徒刑犯人剃髮、剃鬚)作為徒刑的制度,
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。
北魏徒刑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,
因此又稱年刑。
北齊時由於有附加刑「耐」,
也稱「耐罪」。
當時除「耐」外,
還附加鞭、笞,有的還須帶刑具「鉗」。
北周開始正式稱「徒刑」,
並附加鞭、笞,允許以金贖罪。
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一,
亦分五等,
刑期為1~3年,
每等之間相差半年,
且不附加笞、杖,准許以銅贖刑。
五代基本沿用唐制,
但恢復了加杖制,
實際上是一罪兩刑。
宋代實行折杖制度,
即折減笞杖數目 ,
杖後不再服勞役。
遼代有終身刑 ,
還加杖,
並「黥面」。
金代徒刑與唐、宋同,
唯將五等改為七等。
元代徒刑又分為五等,
並附杖刑。
明、清徒刑基本相同,
即分為五等加杖,
准許以錢贖。
流 
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方服勞役或戍守,
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。
流刑刑名最早見於《尚書•堯典》:「流宥五刑」,
作為對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五刑寬宥的一種刑罰。
流刑的名稱,
歷代不同,
有時稱放、遷、徙。
北魏流刑沒有遠近差別。
北齊正式將流刑列為五刑之一,
亦無里程之差。
到北周,
流刑從流至距皇畿2500~4500里分為五等,
也有時間限制,
最長為六年。
隋代流刑分三等,
也稱三流。
應配者分別居作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
應住居作者,
三流俱役三年。
唐代流刑亦分三等,
其裡數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,
其居作期限則縮短為一年。
役滿編所在為戶,謂之「常流」。
此外,
有役三年者,
謂之「加役流」。
唐代流刑許以銅贖。
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與唐代相同,
但附加脊杖。
元代沒有流刑。
明代流刑沿宋制,
均附加杖,
並可用銅贖。
清代流刑與明相同。
死 
即死刑。
隋、唐定死刑為斬、絞兩等。
五代和宋基本倣傚隋律,
但自五代始有為凌遲。
遼代將凌遲定為正式刑名,
將死刑定凌遲、斬、絞三等。
元代同。
明、清法定死刑雖僅斬、絞兩等,
但有法外刑,如棒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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